下面是由農查查整理的常用肥料執行標準和含量指標大全:
-
確定肥料通用名稱,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常用肥料在表格中未出現,請謹慎購買,
-
核對執行標準,包裝上的肥料名稱與表格中執行標準是否一致;
-
核對含量指標,包裝上標註含量與表格中含量指標是否一致。
來源:191農資人
根據最新發布的肥料規定,管理更加嚴格和規範,農查查也發布了肥料執行標準和含量指標查詢表格,識別肥料這個方法一定要收藏保存!
標識所標註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不應以錯誤的、欺騙性的、誇大的、不實的或引起誤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若聲明除提供養分外的其它作用,應有充分可信的證據。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用戶將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質與另一肥料相混淆,不應含有導致用戶將A 公司產品與B 公司產品混淆的標識內容。
通用名稱(標準名稱)應按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規定標註肥料的通用名稱。暫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
商品名稱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通用名稱下以小於通用名稱的字體予以標註。
名稱中的禁用語:肥料名稱(包括商品名稱)中不應帶有不實、誇大性質的詞語及諧音,包括但不限於: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產、雙效、多效、增長、促長、高肥力、霸、王、神、靈、寶、聖、活性、活力、強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營養、保綠、保花、保果等。與肥料名稱標註在同一行的內容(包括文字和圖案)也應符合本條要求。
通用規定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固體產品用質量分數(%)計、液體產品用質量分數(%)或質量濃度(g/L)計。養分含量應以單一包裝聲明淨含量的總物料為基礎計算並標明,不應將包裝容器內的物料拆分標註養分含量(如黑粒中有機質20%,灰粒中總養分25%)。不應以“總有效成分”、“總含量”、“總指標值”等與總養分相混淆。
應標明單一養分的含量(以質量分數計)。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的質量分數計,下同),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低於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低於2.0%的不得標明(產品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中另行規定的除外)。
複合肥料應標明總養分的含量(以質量分數計),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於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質量分數,如氮磷鉀複合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複合肥料15-0-10。
中量元素肥料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標明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含量小於4.0%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標明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標明的微量元素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低於0.02%的不得標明。標識中表明或暗示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視為此微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不低於0.02%。
微量元素肥料應分別標明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微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
有機肥料應標明有機質含量、總養分含量。